关于征求《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于2025年8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昆楚阿克
联系电话:0991-2809569
电子邮箱:xjnyzfjdj@163.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08号
邮编:830004
附件:1.《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2.《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征求意见稿)》3.《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20日
附件1:
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全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事业单位或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职责中全面执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制度。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并不断扩展农业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上级机关、部门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开的,按照相关要求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单位名称、执法区域、办公地址等;
(二)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四)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等;
(五)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等;
(六)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
(七)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等;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九)重大法制审核清单,包括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实施主体、申请期限等;
(十)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单位地址、邮编、监督电话、监督邮箱等;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公示。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并对公示信息进行适时更新。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规范着装和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执法过程中应出具统一的执法文书,要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过程中,须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强制的程序、办案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注明案件基本事实、强制理由、强制依据、告知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证据、立案及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履行方式,并告知相对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执法人员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自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期限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行政相对人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且未影响公共利益的;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执法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情节严重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执法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办机构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提出具体意见,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是否涉密审查把关。
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承办部门在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公示前,应当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涉密审查;涉密审查后,承办部门应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涉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将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报送机关负责人审批,然后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全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农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制度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严密、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记录等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
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执法记录仪、电子监控探头、电话录音等录音录像设备实时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
电子数据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利用执法业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执法过程相关情况的痕迹记录。
第五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执行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以及要求申请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记录。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登记、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的,经执法单位审查决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因,回复过程和内容应当书面记录。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八)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情况;
(九)举行听证的情况;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有关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可请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证明。依法无需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除外。
第十条 依法需要听证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听证告知情况和申请情况;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记录听证主持人与参加人情况、听证的时间与地点、听证会全过程情况等。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场所或设施及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在相关的执法文书中记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决定作出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情况、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情况等,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告知情况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应当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情况、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记载专家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当记载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等。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义务的,应当就告知文书送达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送达凭证,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证据、理由、规范依据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场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捺指印证明,或者采用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存相关证据并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十七 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记录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经集体讨论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参与讨论人员应当在相关记录上签名。
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情况和理由;
(三)法律依据及其适用理由;
(四)有裁量权基准的,应说明适用的裁量基准及适用理由;
(五)处理结论、履行的方式、期限;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执法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须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送达情况,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留置送达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按照下列要求记录:
(一)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记录催告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记录,并记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是否采纳的情况。
(二)经催告,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记录强制执行决定情况;
(三)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异议主体、异议内容、异议时间、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异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四)存在中止强制执行情形的,要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决定等情况;中止情形消失后,要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记录中止执行相关情况;
(五)存在终结强制执行情形的,应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决定等情况;
(六)在执行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并记录有关协议内容和协议执行情况;
(七)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退还财物的,应当制作退还财物凭证,并记录执行回转情况;
(八)责令拆除农村违法住宅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并记录公告情况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拆除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九)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行政强制代履行现场笔录。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并记录代履行情况;
(十)强制执行完成后,应当对执行情况、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第二十八条 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行政案件,执法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执法文书内容一致。
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情况;
(三)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
(五)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做到全程无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采用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情况;
(二)执法现场境况;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开具、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的标注,并有拍摄内容的简要说明。
第三十四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向负责人报告并在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确保音像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音像记录的管理内容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资料,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的音像资料由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资料分类、归集和整理,储存在个人的工作电脑,同时在执法机构指定的一台电脑上进行备份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二)对未正式立案进入调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音像资料,在执法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执法机构指定的科室或人员集中管理,作为案源线索保存。
(三)对正式立案进入调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音像记录资料,执法人员应根据案件查办进程及时甄别、归集、整理、分类、存储。
(四)对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农业农村部门法制审核机构、法律顾问协助执法机构完成音像记录资料的归集整理并备份保存。
(五)对已经结案的案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办理人将已固定的音像记录资料连同执法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向执法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保存。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一卷一光盘。行政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擅自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音像记录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自治区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农业农村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农业农村法制审核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适用集体讨论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四)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最低不得少于2人。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未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或暂时无法配备两名以上法制审核人员的,至少应当配备一名法制审核专干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该法制审核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亦不得隶属于本机关的执法承办机构。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原则上在集体讨论或签发前10个工作日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四)权利告知材料;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六)经听证或者专家论证、评估、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论证、评估、鉴定报告等材料;
(七)调查终结报告;
(八)拟作出的重大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裁量权行使、调查取证、听证以及其需要说明的材料;
(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音像记录;
(十)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承办机构是否在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审核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核实情况,还可以会同执法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第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适用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具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对程序不当或违法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齐备的,提出补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承办机构。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法制机构的审核时间。法制机工作构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核期限从重新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之内:
(一)需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
(二)法制工作机构需要会同执法承办机构调查取证的;
(三)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四)需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专家论证或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计算在审核期限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并由其提交书面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法制工作机构归档。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分别处理。
执法承办机构全部采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或者经沟通达成一致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提请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或者不采纳的,应当与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决定与法制工作机构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中注明。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集体讨论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经集体讨论决定之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执行。但是,法制工作机构对集体讨论的决定有异议而决定又错误的,法制工作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人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执法承办机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xjnynct/c113605/202508/310aa03de8db45e692d76f160106d29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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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分别是:资讯与信息化业务、法制与调研业务、舆情服务业务和行业与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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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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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工作主要是涉及三农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信息采集和编发工作,三农网络信息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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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制定三农课题调查计划,提出调查组织方案,协助调研员进行案件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查,帮助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三农产品市场销售潜力的调查和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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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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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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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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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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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编辑部是执法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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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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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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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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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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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需提交: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原大小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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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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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岗位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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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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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会根据申请人的过往工作经历核定,如果您符合我们条件,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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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配发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配套办公用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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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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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执法内参》编辑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全国三农法制中心、土地调研网、《三农调研》编辑部、三农法制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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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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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 (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 (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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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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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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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您所在地的地市中心如果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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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发的调研证只是我们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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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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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会电脑基本操作均可申请。有媒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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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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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时间限制的,《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7天内有效,7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其他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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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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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 有意从事三农领域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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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3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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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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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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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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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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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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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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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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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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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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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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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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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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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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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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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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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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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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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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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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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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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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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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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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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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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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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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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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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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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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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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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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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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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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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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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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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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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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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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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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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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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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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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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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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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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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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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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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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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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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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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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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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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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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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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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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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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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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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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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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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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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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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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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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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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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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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