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重磅发文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机构和队伍,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科技、商务、粮食和储备、金融监管、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连接农户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延伸现代农业产业链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九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服务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农业用水服务;
(五)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六)依法开展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受地域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户籍在乡村的;
(二)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四)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单位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
第十四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科技人员、乡村建设工匠、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非货币出资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章程未作规定的,由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资年限不得超过耕地、林地等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具备会计人员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除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
(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
(三)成员从本社得到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表决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一百五十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至少设执行监事一人;成员在一百五十一人至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超过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等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资金”“金融”“信用”“信贷”“贷款”“借款”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向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权等服务的成员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该资格终止成员不再占有,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照章程规定重新量化到全体成员。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
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成员资格终止的,其出资的退还,按照章程规定执行;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退还土地经营权、林权或者采取出租等方式流转其土地经营权、林权。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等,及时公开申报及实施项目、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接受本社成员监督。
第三十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执行专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运行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等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培育服务能力强、运营规范、带动效应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宣传、法律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生产。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教育、农业农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电商平台、学校以及其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平台,拓展农产品流通渠道。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国际市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登记便利化程度,并及时将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共享给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或者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纳入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范围。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办理流程,畅通退出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自主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申请调解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高标准农田、设施农业、人居环境改善、农业用水管理、农业产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建设和管护,可以委托和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推进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发展智慧农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四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在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仓储、农机具存放、冷藏保鲜等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需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
第四十八条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四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
个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影响其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二)强迫、阻挠农民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
(四)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或者强迫其接受有偿服务的;
(六)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及时纠正;给本社及其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农民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二)侵占、挪用、转移、私分本社资产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对外进行投资的;
(五)向本社转嫁债务的;
(六)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七)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活动的;
(八)侵犯本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henan.gov.cn/2025/08-06/3199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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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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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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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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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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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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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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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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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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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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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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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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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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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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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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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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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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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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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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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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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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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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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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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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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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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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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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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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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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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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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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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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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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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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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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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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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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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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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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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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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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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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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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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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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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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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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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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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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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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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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