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化,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规范技术推广与质量监管,提升农机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促进农业现代化与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厅局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可登录“http://nynct.xinjiang.gov.cn/”,通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通知公告”栏查询征求意见稿。如有关意见建议可于2025年8月7日前反馈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刘涛(电话:0991—2855180)。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7月7日—2025年8月7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及农业机械化扶持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林牧渔业,改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技术和经济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促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鼓励、支持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鼓励和引导其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支持引进、推广及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鼓励以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研究成果投资入股等合作方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举办农业机械化产品展览会、演示会,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农业机械化科技开发及技术推广项目计划。
农业机械化重点推广项目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创新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取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能环保、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鼓励和支持以优势产业为重点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示范区。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和农艺结合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机械作业和农艺规范,推动农业机械与农业育种、栽培模式等相适应。
第十三条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尊重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按照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委托,对其生产的合格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做出技术评价,并公布鉴定结果,为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劳动力就业等培训,并支持有关培训机构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管理等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用技术水平。
鼓励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适应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多层次的农业机械化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凡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等地方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应当保持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机具铭牌等的完整性,并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依法开具发票。
鼓励农业机械销售者提供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农业机械操作说明书。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二)违反国家或者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技术规范维修农业机械;
(三)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四)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五)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规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作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依法回收。淘汰、报废的农业机械,由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回收报废。
第二十四条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并接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监督。
不得翻新、出售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不得利用已经报废解体的零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和监督制度,及时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售后服务方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有关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不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撤销;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产品目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多种组织模式、经营形式和服务内容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根据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作业、示范推广、科技培训、农机销售、维修、信息咨询、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机械化各生产环节提供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有关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作业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回收报废企业经营服务诚信制度,将违规经营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给予资金扶持:
(一)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
(二)农业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三)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
(五)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
(六)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八)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所需资金。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补贴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贴息、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牧民和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信贷服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购机信贷规模,提供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农业机械特点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流通体系建设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支持农业机械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发布和物流仓储等农业机械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耕道路、农业机械存放场、库、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同步实施,县乡道路建设资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机耕道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存放场、库、棚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农用地管理。
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农业机械产品出具虚假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的;
(三)未依法发放或者挤占、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牧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四十二条 农机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至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承揽报废回收农业机械业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农牧民出具虚假拆解回收证明的;
(二)不具备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条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的;
(四)翻新、出售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财政投入,将牌证管理、宣传教育、隐患治理、检验检查、事故处理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须经县、市农机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应事先到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生其他变更事宜的,需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未领取正式号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确需行驶时,机主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
第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定期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上县乡道路和省道、国道行驶的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禁止违法拼装、改装农业机械。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的人员,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向县级农机监理机构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所在单位变动,应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二)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违反规定装运货物;
(五)过度疲劳时,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必须依法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时,应结合农时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符合明文规定的各类申请应于当日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事故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六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四种。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责任按农机事故责任人违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由肇事者和机主先行垫付医疗费,结案后按照事故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农机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按所负责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共同请求调解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装运货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
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二)违反规定滥发证、照的;
(三)非法暂扣农业机械或非法吊、扣证件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xjnynct/c113605/202507/dd1b5d5195bb456a8a631fa0718019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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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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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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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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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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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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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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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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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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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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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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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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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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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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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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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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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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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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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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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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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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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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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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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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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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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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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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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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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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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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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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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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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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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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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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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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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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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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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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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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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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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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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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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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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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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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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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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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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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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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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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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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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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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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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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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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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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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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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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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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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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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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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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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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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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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