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按设计标准施工及资金使用安全,按时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30日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按设计标准施工及资金使用安全,按时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对农田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及地方投资方式兴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范围对全省建设项目全覆盖,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监管”的原则开展。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拟定全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监督各市县执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为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根据省里制定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编制本地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按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负责配合完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支持配合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法人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监督检查部门不替代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 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工程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准备、建设资金落实、勘测设计质量、设计变更、供图进度与质量、现场设计服务等情况。
第七条 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以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到位、使用及支付,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条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质量现状、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应急事故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展等因素,选定监督检查项目,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采取直接组织、委托第三方或聘请专家等方式,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检查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检查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被检查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报送前期设计、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检查项目有关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专家,制订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检查结束,监督检查人员应就监督检查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账簿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项目法人进行复检;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同时,注重听取群众反馈意见;
(五)对发现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八)报告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报告由监督检查人员编写,报送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审议后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检查结果同步抄送当地党委、政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要求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整改结果将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视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责令整改。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监督检查发现的各项问题;
(二)约谈。就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停工整改。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停工整改;
(四)通报批评。就责任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省农业系统通报批评,问题较严重的,通报当地政府;
(五)建议解除合同。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可以规定不长于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
(六)建议降低及吊销资质。依照相关规定,建议资质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七)对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应全程跟踪督导,推动整改落实,必要时可进行监督检查“回头看”。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整改意见通知书和各有关单位整改报告将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一并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人员、被监督检查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录像或拍照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自觉按照监督检查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协助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账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被监督检查单位可以向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派出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监督检查人员有违规检查行为时,有权向监督检查派出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检查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农业农村部门有权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ntjs/202206/t20220614_8477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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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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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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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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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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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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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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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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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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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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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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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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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